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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974 时间:2024-11-19
近日中电联节能环保分会印发了《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第三方管理副产物、脱硝生产指标绩效对标管理办法(全面推行)》,下文如下:关于印发《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第三方管理副产物、脱硝生产指标绩效对标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的通报各会员单位:2013年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根本性问题要求》明确提出“实行环境污染第三方管理”。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行环境污染第三方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缓前进生态文明建设意见》(中发〔2015〕12号)中再度明确提出“大力前进环境污染第三方管理,引进社会力量投放环境污染管理”。同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在燃煤电厂实行环境污染第三方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5〕3191号),环境污染第三方管理工作下降到了新的高度,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第三方管理工作有了显然遵循。
2007年-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环境保护部在电力行业积极开展了为期三年的燃煤电厂烟气副产物授权经营试点工作并取得成功。截至2016年底,采行第三方管理方式运营的烟气副产物授权经营机组容量多达1.08亿千瓦,脱硝授权经营机组容量多达0.76亿千瓦。为进一步提高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第三方管理副产物、脱硝装置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技术成熟度,反对环境污染第三方管理企业积极开展副产物、脱硝生产指标绩效对标工作,我会的组织会员单位研究草拟了《燃煤电厂环境污染第三方管理副产物、脱硝生产指标绩效对标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现印发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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